2019年12月,冯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以电话恐吓的方式伙同梁某某、刘某某,欲敲诈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5000元,薛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
经审查查明,冯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因冯某某现居住于蔚县,为减少未成年人来回奔波,防止其脱管漏管,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特委托蔚县人民检察院协助对其进行观护帮教。
宣告会上,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超颖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与社会调查员、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起对冯某某与予以训诫,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告知其在考察期内需要遵守的相关事宜,并勉励其积极接受教育矫治,重归社会。随后,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签署《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并就帮教计划及未检工作召开交流座谈会。下一步,蔚县人民检察院将同东城区检察院共同探索涉未成年人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提升未成年人综合治理能力。(通讯员:李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