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是“畅通生命通道”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功能在于帮助人们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确保人员能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伤亡事故发生。为此,嘉兴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设置疏散标志展开全面排查。
执法人员对嘉兴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标志标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案后,执法人员通过核查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多方证据确凿证实了这一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024 年 5 月 10 日,嘉兴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应急经开罚决〔2024〕第 000010 - 1 号、嘉应急经开罚决〔2024〕第 000010 - 2 号。
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某服装加工厂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车间出口疏散通道无标志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立案核查与询问,证实了该单位存在此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024 年 6 月 13 日,嘉兴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应急经开罚决〔2024〕第 000011 - 1 号、嘉应急经开罚决〔2024〕第 000011 - 2 号。
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逃生出口疏散通道无标志标识,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核查与询问确认情况后,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024 年 6 月 25 日,嘉兴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应急经开罚决〔2024〕第 000012 - 1 号、嘉应急经开罚决〔2024〕第 000012 - 2 号。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不仅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一案双罚”再次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敲响警钟,强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需知,处罚并非目的,生命安全容不得侥幸。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牢记自身职责,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畅通的疏散通道能够确保人员迅速、有序地撤离现场,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反之,若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必将严重影响人员逃生速度和效率,增加伤亡风险。(肖青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