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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墅公开曝光十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09 09:58:32 来源:中国新闻资讯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在安全生产领域新查处的10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各地各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居安思危、杜绝隐患!

  案例一:2023年5月10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某医院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医院病房大楼一楼东安全出口锁闭、消控室旁疏散通道被商店占用,存在安全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决定对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5月29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7月10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商标印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和股东来某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8月22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违规设置加油设备,向公司内部工程车辆进行加油操作,现场除了有6瓶灭火器外无其他安全措施,该行为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3月7日,接相关线索,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半山路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检查时发现,孙某某、王某某二人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其行为构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孙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5月11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工严某某持有的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关的信息。该行为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案例七:2023年7月6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3月30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杭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时发现,多支压缩气瓶和3桶异氰酸酯直接存放在生产车间内,使用中的压缩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构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杭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3年6月15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城东经营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2,4-二甲基苯胺10克,金额295元。该行为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城东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3年9月8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某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某商铺检查,发现该单位储存原子灰(易燃液体)17箱(规格为每箱4罐*3.3千克)、固化剂4罐(规格为每罐4千克)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合计240.4千克。该商铺未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经营)。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杭州某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