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暂行)》以来,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已走过近三十载春秋。三十年间,中外合作办学领域不断拓展,成果丰硕,形成两大类合作办学模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后者又进一步细分为非独立法人和独立法人资格两类。
在合作办学项目中,不乏国内外知名高校强强联合的典范。例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合作的应用金融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就是其中的佼佼者。而在合作办学机构方面,从非独立法人资格到独立法人资格,我国已拥有形式多样的合作机构。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作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其独特的办学模式备受瞩目;而宁波诺丁汉大学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则在国际教育舞台上大放异彩。
据最新统计,截至2023年,我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达十所,非独立法人机构达到298所,合作办学项目更是高达2267个。这些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涵盖了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链条,推动了我国教育资源的国际化进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音乐类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新兴的合作领域,近年来逐渐崭露头角。虽然目前针对体育、医学、工程等特殊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讨论较多,但音乐类教育的合作案例相对较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音乐类教育合作不重要,相反,它作为专业性较强学科为我国教育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以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音乐学院)为例,这些机构通过与国际知名音乐学院合作,引入国际先进的音乐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为我国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音乐人才。同时,该机构还积极探索音乐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模式,为我国音乐教育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未来,随着我国教育国际化步伐的加快,音乐类中外合作办学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期待更多国内外知名音乐学院能够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我国音乐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
1.天津与深圳探索音乐高教新模式:“空间资源整合”与“命名创新”
在音乐高等教育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天津和深圳两地正通过独特的合作模式,探索音乐教育的新路径。这两地的合作办学机构不仅展现了空间资源整合的巧思,更在命名上进行了灵活创新,以强化其品牌影响力。
在天津,两所由天津音乐学院与美国朱莉亚音乐学院合作运营的院校尤为引人关注。它们分别是具备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和非学历教育的“天津茱莉亚学院”。两校均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这一布局旨在通过物理空间的一致性,共同塑造一个强有力的音乐学院品牌。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与家长倾向于将这两所院校视为同一所高校,俗称“天津朱莉亚”,这一非官方的称呼虽不准确,却凸显了其在公众眼中的专业价值。
而在深圳,唯一一所音乐类中外合作办学院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音乐学院,则以其独特的命名方式(即深圳音乐学院)吸引了广泛关注。这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通过灵活的命名策略,增强了其在市场中的品牌能量。同时,它的选址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国际大学园区内,独立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调查表明,学生和家长更期待学校具备高度专业性,而拥有“音乐学院”命名以及独立校园和设施的院校正是其专业性的重要体现。一些家长还表示,在未来升学和深造中,有着香港中文大学名头的毕业证与学位证将更具吸引力。
这两地的合作办学实践,不仅为音乐高等教育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教育国际化进程提供了有益的探索。通过空间资源整合和命名创新,这些合作办学机构正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音乐教育品牌,为我国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然而,这些举措在追求“空间整合”与“命名创新”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风险。
表 1 “天津朱莉亚”与“深圳音乐学院”的法律地位与合作属性
2.中美、陆港合作办学品质保证机制各有千秋
在全球化教育背景下,中美、陆港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品质保证机制上展现了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由于这些机构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品质保证系统存在显著差异,如何在中国本土有效实施并保障教育质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香港中文大学作为陆港合作办学的典范,其品质保证机制独具特色。学校首先通过内部“自我认证”,确保教学质量和学术标准符合国际标准。随后,每五年左右接受香港“教资会”下属的“质保局”的严格审计。这一品质保证体系同样应用于其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分校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接受母校的“准外部评估”,并将此纳入母校的“自我认证”议程中,定期接受香港“质保局”的五年一次审计(Audit)。这种机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香港教育机构在境外办学的自主性,使它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特色和教育理念进行运营。同时,“质保局”的五年一次审计则起到了一定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这些境外办学机构在运营过程中能够达到与香港本土机构相当的质量要求。这种结合自主性和外部监督的品质保证机制,有助于提升合作办学机构的整体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合作办学机构设还需满足中国大陆的品质保证要求。目前,中国大陆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政府要求的相应教育主管部门评估:这一方式由中国大陆政府主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通过抽查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自评报告,并结合实地评估,来确保其教育质量符合中国大陆的标准。这种结合自评与外部评估的方式,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质量,确保其达到标准。
办学机构自愿接受社会专业机构评估与认证:在自愿原则下,合作办学机构可以选择接受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估与认证。这些专业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教育评估经验和国际视野,能够为合作办学机构提供全面、客观的品质保证评价。同时满足了中国大陆的品质保证要求。
与此同时,中美合作办学的品质保证机制也展现了不同特点。以天津音乐学院朱莉亚研究院为例,该校的外国合作方为美国茱莉亚音乐学院。因此,在品质保证方面,除了接受母校的质量监督外,还需满足美国“中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认证要求。这一双重保证机制确保了学校在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方面的品质与国际接轨。但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朱莉亚学院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其品质保证机制并未涵盖在上述讨论范围内。
通过对比中美、陆港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品质保证机制,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方面的不同做法。这些做法不仅体现了各自的教育特色和优势,也为我国教育国际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然而,尽管“天津朱莉亚”和“深圳音乐学院”作为两所拥有高度专业学科性的合作办学院校,其教育质量备受瞩目,但目前它们在内部质量保证的透明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为我们全面理解其教育质量提供了一定的挑战。
图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品质保证机制
从总体来看,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逐步深化与拓展,音乐类中外合作办学,以其高度的专业特殊性和行业独特性,逐渐在教育质量、市场定位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暴露出显著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当下亟待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议题。展望未来,音乐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接轨高等教育市场、提升教育质量保障、以及确立高等教育法律地位等方面,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其全方位的研究与探索。这不仅有助于推动这一办学模式持续、健康地发展,更能为中外音乐文化的交流互鉴提供坚实的支撑。我们期待未来能有更多深入、系统的研究,为音乐类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供宝贵的借鉴与启示,共同推动其在全球音乐教育事业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供稿:陶弘毅 杨语韵 周梓维 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