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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打造“1+n”听证格局

时间:2022-12-10 17:54:36 来源:中国新闻资讯网 浏览量:

  检察听证制度有益于引导人民有序参与司法,体现了检察制度的人民性,顺应了检察权运行诉讼化构造的发展趋势。近年来,蔚县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检察听证制度,探索将听证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相结合,打造 “听证+‘四大检察’+监督程序+宣传机制+保障机制”的“1+n”听证格局,实现了检察听证从“有形监督”到“有效监督”的有效转变。

  注重听证与“四大检察”业务相衔接。一是确保听证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平衡。在扩大听证案件数量的同时稳妥拓展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检察中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刑事申诉等案件的适用数量,不遗漏任何符合条件的案件的检察听证,实现各个业务条线全覆盖,确保“四大检察”听证工作协调发展。二是确保听证“必要性”和“充分性”的平衡。在听证活动中杜绝“凑数”思维,对每一起听证案件进行“必要性”和“充分性”审查。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没有争议且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的案件如醉驾类案件,没有必要召开听证会,建议留出司法资源给有争议的案件,此为“必要性”审查;但对于一些争议性较大且易引发舆情的敏感案件要充分考虑风险性,只有在条件充分后才可以召开听证会,此为“充分性”审查。

  注重听证与检察监督程序相衔接。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求“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各项工作要最终落脚到法律监督上去。具体到检察听证工作中蔚县人民检察院着力做好检察听证程序与法律监督程序的衔接工作,协调配合增强法律监督效果。充分利用检察听证程序具备群众参与广泛性、化解矛盾争议功能性强的优势,在听证程序中引入法律监督职能,如检察听证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规范问题,或者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存在漏洞,再如通过某一个听证案件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可能产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及时与监督程序相衔接,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以更好地形成法律监督合力。

  注重听证与宣传机制相衔接。一是尝试听证活动“走出去”,强化溯源治理。现阶段大部分的检察听证都是在检察机关内开展的,蔚县检察院通过上门听证等形式将检察听证会开到案发地、工厂、老百姓的家门口,旨在最大限度地照顾到特殊群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可更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二是建立常规宣传机制,让群众可感可触。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以及运用好“两微一端”开展宣传以提升检察机关影响力、扩大群众参与面,也可以反向激励检察机关提高听证质量,通过“看得见、辩的明、听得清”的方式规范社会行为,促进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

  注重听证与保障机制相衔接。一是建设好听证员库,确保听证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听证员库的建设是确保听证员“稳定性”和“专业性”的两翼,蔚县人民检察院在听证员库的建设上首先充分考虑听证库成员的“广度”,将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吸纳进来,在源头上确保检察听证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和群众基础的扎实性;其次充分考虑听证库成员的“深度”,主动吸收律师、退休干警等人员参与,提升听证员队伍的专业性;再次充分考虑听证员库的“稳定度”,将一届听证员的任期定为三年,以便于检察机关按期对听证员开展业务培训,避免出现会议上焦点偏离、说服力不强等问题;最后为确保“稳定性”和“专业性”,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划拨专门款项做好听证员经费保障工作,为来参加检察听证的听证员报销必要的交通及餐饮费用,以提升听证员参与热情,保证队伍稳定性。二是做好准备工作,完善听证内容、权利告知程序。经调研发现,绝大部分听证会都是在会议开始后给听证员发放案件基本材料并现场汇报后立即发表意见,由于没有详细了解案情,听证员极有可能会遗漏某些细节,最后一头雾水地同意承办人意见,这就违背了听证会召开的立法本意,使得听证制度流于形式。对此蔚县人民检察院尝试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向听证员送达听证的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案件办理前期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召开检察听证的权利及申请程序、听证目的和法律效力,以提升当事人主动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热情,确保当事人听证权利。(通讯员:李茅茂、李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