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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露律师向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并建议“将离婚案件中‘抢夺或藏匿孩子’的行为认定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依据”

时间:2023-02-14 15:06:34 来源:中国新闻资讯网 浏览量:

    近日,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西部电影频道(呼号:陕西广播电视台第八套)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制片人杨可、编导张逸晨、主持人张颖与西安市三八红旗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露律师拜访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宋亚平,并邀请宋亚平做客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演播室,就“中国婚嫁习俗之一的彩礼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交换了意见,于2月10日进行了《家事有约》节目访谈录制。

  节目筹备与录制过程中,李露律师结合自己办理家事案件的实务经验向宋亚平提出,希望“建议将离婚案件中“抢夺或藏匿孩子”的行为认定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依据”。李露表示,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是夫妻离婚时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心。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将孩子当下与谁共同生活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依据。近年来,为了达到成功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夫妻双方“抢孩子”或者“藏匿孩子”的现象屡见不鲜。“抢夺或藏匿孩子”的行为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年幼的孩子将被迫面对父母关系失衡,矛盾冲突加剧的局面,甚至无法和父亲或母亲见面,这将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夺或藏匿孩子”现象给予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对于引导夫妻双方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合法合理正确行使抚养权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但是,目前《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明确“抢夺或藏匿孩子”的救济措施及不利后果,“抢孩子”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全面杜绝“抢孩子”行为的发生。我们接触到的离婚案件中,依旧有很多当事人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孩子;或是一方知道对方非常想要孩子,就将孩子的抚养权作为要挟对方的筹码;同时,由于在审判实践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更容易获得房产,也有人争夺孩子以便更好的争夺房产等。这些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离婚本身就会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而这种抢夺、藏匿孩子的过激行为,更加会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情绪,陷入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中,导致未成年人情感缺失、监护失管、学习失教,甚至造成人格缺陷,极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鉴于目前在离婚过程中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比较突出,李露律师提出,建议严令禁止在离婚过程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时规定在情节严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抢夺、藏匿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在之后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增加“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其“抢夺或藏匿孩子”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依据”,或是将“抢夺或藏匿孩子”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为有效阻止此类加害行为,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在将来通过立法新增“禁止接触未成年子女禁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从小家庭到全社会都应当把未成年人的利益真正放在心上。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离婚双方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时,应以温和、理智的态度,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并且儿童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者,法律应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通讯员:王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