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通报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缙云县某某油漆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6日,行政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油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店铺内且店铺不符合安全条件。经调查,缙云县某某油漆店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共计352余桶(瓶)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2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缙云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且未与紧急切断连锁。
经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26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缙云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未与(组织)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4日,经有关部门移送,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朱某为缙云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缙云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壶镇镇人民政府分别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朱某作出处罚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缙云县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冷风机和烫管机电气线路未接地;2、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2024年5月20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和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缙云县某某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5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第三车间内存放氢氟酸27桶(25千克/桶),未将危险化学品(氢氟酸)存放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缙云县某某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缙云县应急管理局)